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
作者:扑灯蛾时间:2025-05-01 15:57:49热度:0
导读:广东省检察院昨天下午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
广东省检察院昨天下午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摘要自1月7日《人民网》)
应该说,广东检方的此规定初衷是好的,正如其相关负责人所言,“此举旨在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但单就规定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存在令人难以理解和无法接受的瑕疵。
最让人难以理解和无法接受的就是这样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即便在封建年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的权威,也明确规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可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已推进多年的今天,在全国上下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广东检方竟然以“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为由,做出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的规定,实在令人费解。这样的规定如何体现我国《宪法》的权威?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如何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如何能够顺服民心、民意?
应该说,广东检方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其间的法律专业人才真可谓是人才济济,他们不可能不懂得最基本的法理内核,不可能不明白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性。可为什么要做出如此令人费解而反感的规定?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这些年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我们看到了太多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事例,难道我们今天还要为了某个冠冕堂皇的目的,公开地让钱大于法吗?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是否也可以来个“普通人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的规定呢?我想,这是不可能的吧。普通人哪里会有此福分!
广东检方牺牲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定,真的就可以诚如检方负责人所言,达到“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的目的吗?我看未必!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成与败,有太多的因素可以决定。牺牲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未必就能换来他们的成功。
从长远来讲,牺牲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试想想,一个社会若不顾法律尊严,不讲公平和正义,莫说企业能很好地发展,任何人都可能难以得到很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为千百年历史发展所明证的定律,用不着展开论述,我相信大家也会明白。牺牲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即便换来了发展,也将是畸形的、跛脚的、病态的发展,而畸形、跛脚、病态的发展是无法持续的,最终将走向死胡同!若为一个走进死胡同的发展保驾护航,还有何意义可谈?
若牺牲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必将失去民心,以失去的民心来换取极少数病态企业的发展,这岂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个社会若民心都没有了,又何谈健康、持续发展?又何谈为民谋利?
再看看检方的六不准:
1、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2、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3、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4、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5、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6、不准因执法办案直接影响企业洽谈重大项目和完成生产任务,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其中的“随意”字眼看着真别扭。比如,“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那是否就暗指以前曾经随意抓走过企业技术业务骨干?若是一直以来坚持依法办案,那这几个不准是否显得多此一举?依笔者看,这几个“随意”字眼倒不如改为“违法”两个字更合适。比如,“不准违法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反之,则应该是“必须依法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这既充分体现了检方依法办事的精神,也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
此六不准的规定虽然出于好意,可仍旧会带给人某些人享有特权的感觉。若不然,能否以此类推,给普通民众也来个六不准,这也可以更好地维护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比如,“不准随意抓走普通民众”,我相信,有了此“尚方宝剑”的保护,普通民众的安全感一定会大为增强。
“不准因执法办案直接影响企业洽谈重大项目和完成生产任务,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对于此规定,笔者同样感到迷惑不解。试问,如果企业正洽谈的重大项目是违法的,我们是否也该同样不闻不问?
以上只是本人结合新闻报道,对检方的一些规定提出的质疑和看法,不一定正确,权当与检方商榷。本人位卑言轻,无意于挑战检方的权威性规定,更不指望检方能采纳本人的意见,对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可是,本人真诚地希望,其他的司法机关,以后别再出台类似的规定了,因为这样的规定有“厚此薄彼”之嫌疑。这是很多人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