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杂文 > 文章内容


导读:仿佛就在一夜之间,“山寨”充斥耳间,而且含义迅速扩大,从商业产品范畴扩展为一种文化现象,将仿制的本意无限扩展,大有将山寨进行到底之势。我们所说的山寨源于物质产品,通过模仿市场中已有建树的品牌形象进而分
仿佛就在一夜之间,“山寨”充斥耳间,而且含义迅速扩大,从商业产品范畴扩展为一种文化现象,将仿制的本意无限扩展,大有将山寨进行到底之势。
我们所说的山寨源于物质产品,通过模仿市场中已有建树的品牌形象进而分得一杯羹,而成为一些难以打入主流的小作坊小厂家谋取利润的手段。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时下盛行的“山寨文化”。
山寨算是一种精神的体现,追求庸俗和嘈弄现实;也有人说,山寨已渐渐成为对生活的态度,这种态度是集娱乐与非主流的人生观为一体的。
追随山寨的脚步而去,我们会发现,“山寨事物”已经在这个古老神秘的东方国度里反复上演,从史书里“东施效颦”的故事到近代中国掀起的“洋务运动”。有意思的是,两者的结尾惊人的相似:“东施效颦”最后之落得贻笑大方,而洋务派掀起的“师夷长技以制夷”运动最后也只能制造出半个“山寨版中国”,终究抵不过西方的洋枪洋炮。
历史可以尘封于资料室,但绝不能从我们的记忆中抹去。智慧的民族以史为鉴,通古今照未来。我们今天的发展是站在历史的基础上的。我们说“山寨”没有未来,并不是口说无凭,而是辩证的历史摆在眼前,事实胜于雄辩。
山寨产品是经济现象,它的上层建筑可以归于“山寨文化”,有的人总想把山寨文化与山寨手机等山寨产品割裂开来,其实毫无意义。崇尚山寨文化的山寨牛人在艺术的低层面上做着苍白的模仿和抄袭,甚至掠夺他人的创造理念,偷取他人的创造财富——“拿来主义”的翻版,创意的浪费。如果社会成为“山寨文化”生长和繁衍的土壤,那么给予创新文化的营养将会枯竭。
2008年12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发表短评:从2003年开始出现生长手机到各种生长产品,“山寨”一词似乎已经从经济行为变为社会现象。这是国家级电视台首次对“山寨”现象公开表态。
当如今满大街小巷的山寨耐克,山寨的李宇春时,你看看自己的身上,是不是也有山寨的大学,或者带上了山寨的思想。记得上次我一个人乘公共汽车去逛街。由于是上学期间,车上人很少,远没有周末那么拥挤,我就随便找了一个后面的位置坐了下来。我漫不经心地一瞥,看到了我前面那个人(看头发,是个老爷爷)身后的字母“adides”,心想:嘿,这老爷爷还穿‘阿迪达斯’的,真赶潮流啊!可是我看着这个商标,怎么看怎么觉得看起来有点不顺眼,感觉这有点不像阿迪达斯的标志,可是就想不起来为什么。后来车停了下来,原来是又有人要上车了,没想到这车正好停到阿迪达斯专卖店的门口,我连忙将老爷爷衣服上的标志与专卖店的标志对照了一下,汗,专卖店的商标是“adidas”,而老爷爷身上穿的是“adides“,第二个字母“a”变成了“e”,难怪看起来不对头。这老爷爷也搞山寨啊?!不过这可山寨得真“山寨”,不仔细看,还真看不出来!
“山寨文化”毕竟是一种以模仿为核心内涵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如果我们对“山寨”过于宽容,如果我们的社会成了“山寨文化”生长繁荣的土壤,那么创新文化就更难生长了
在网络的助推下,“山寨”俨然成了当下一个社会流行语。它发端于“山寨手机”,后来出现所谓“山寨版刘翔”、“山寨版周杰伦”,现在又出现了“山寨版春晚”、“山寨版百家讲坛”等,于是也就有了“山寨文化”一说。
其实,“山寨文化”之说过于笼统,“山寨”是不是有文化、是一种什么文化也有待探究。从目前看,“山寨”产品至少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具体的商品,比如手机等;另一种是文化和精神产品,比如百家讲坛、春晚等。这二者不可同日而语。当然,还有一种分法:以营利为目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比如,有的人搞“山寨版百家讲坛”、“山寨版功夫熊猫”,并在网上传播,制作者纯粹就是为了好玩儿,或者满足一下自己的表现欲、表演欲。
“山寨”产品为何畅销?就拿手机来说吧,很多人受经济条件所限,买不起名牌手机,但是自己又对名牌有心理需求,那么,“NCKIA”、“SAMSING”就很适合他们。看上去和名牌手机差不多,性能可能差别也不是很大,但是价钱便宜很多,“性价比”很高。也正是因为看到这样的社会需求存在,一些人才打起仿冒品牌的主意。
“山寨”商品明显是有违法律的,只是因为很多人的商标意识、知识产权意识不是很强,相关的法规不是很完善,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也不够,这些都给了一些人打擦边球的机会。
至于“山寨文化”,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其中既有自娱自乐型的,也有商业型的。比如“山寨版春晚”、“山寨版百家讲坛”等,如果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德,而且也不以营利为目的,我们只能允许它们存在,说实话,也很难禁止。
但是,“山寨文化”毕竟是一种以模仿为核心内涵的现象,既然是模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只不过换了一个说法,换了一种表现形式。比如,以前在图书市场上出现的“全庸著”、“古龙新著”,放在今天不也可以叫“山寨版”吗?难道因为换了种名称,就可以说他们不是在利用原作者的名气吸引眼球,就不是在打擦边球了吗?只是因为目前相关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对有些责任还比较难追究。比如,一些商家请个长得很像某明星的人拍广告,还模仿其动作,这种“山寨”明星广告,目前就难追究商家的责任。但在一些国家,一些明星名人的动作、签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对注册商标、广告的保护也非常完整。
有人说应当鼓励“山寨文化”,认为“山寨”本身也是创新,我看不然。对“山寨文化”的存在应该理解,一定程度上可以允许,但不能提倡。对它的存在和流行,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的警惕。否则谁来搞创新?
创新一方面来自于人的天性,一方面来自社会环境。从人的天性来说,创新意味着巨大的成本,物质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等等。而且还有风险,失败的风险。“山寨”则是投机取巧,成本低,风险小。人大多有惰性,都愿意走捷径。如果我们对“山寨”过于宽容,如果我们的社会成了“山寨文化”生长繁荣的土壤,那么创新文化就更难生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