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杂文 > 文章内容


导读:最近一段时间,山西检察官进京拘传央视女记者一事在国内传的是沸沸扬扬,令笔者感到不解的是山西有关方面的措词,前言不对后语,矛盾重重。基于义愤,有几句话想说一说。2008年12月9日,有某报记者电话采访了
最近一段时间,山西检察官进京拘传央视女记者一事在国内传的是沸沸扬扬,令笔者感到不解的是山西有关方面的措词,前言不对后语,矛盾重重。基于义愤,有几句话想说一说。
2008年12月9日,有某报记者电话采访了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在记者问及李敏被抓捕涉嫌什么罪名时,何书生这样回答:“受贿。收的是钱。多余的我不便透漏,现在是保密阶段。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是罕见的。”
这段话中用了“绝对”一词,让人觉得他们抓的很有理,可是究其原因李敏是因何事而抓呢?事情源于一件经济纠纷,笔者对此有三点疑问:
第一,何书生说他们绝对不会抓错,也就是说他们从来就不会犯错,犯错的只能是别人,但是,纵观前一经济纠纷事件,湖南企业家吴小辉三进三出看守所,这说明了什么问题,他们之前已经错过三次,却在这里说什么绝对不会有错,令人不能不对他们的能力生出疑惑。“绝对”一词用得太过轻率,是对大众的搪塞,把人民当成了傻子,是人就会犯错,更何况在这一案件中被抓者与该检察院有着极其严重的利害关系。
第二,检察院对案件的本质有些本末倒置,本应是一件经济纠纷,却引出记者受贿之事,更令人不解的是检察院将重点放在此一事件,而忽略了原本应该重查的“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警方和检察院机关在前一经济纠纷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罪”,相较之下,即使该记者存在受贿,却不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孰轻孰重?更何况要真是存在受贿的话,难道说同去的三名记者就她一人受贿,为什么对方没有送给同去的两名记者呢?三人同送岂不是更有力量?是以,检察院的说法仅仅是在为自己的渎职以及滥用职权推卸责任,转移人们的视线,此等种种难堵悠悠众人之口!
第三,最高检对于此事的回应是:山西检察院进京办案确系该院逐级指定管辖,拘传手续无误。这就令人不能不生疑了,该女记者是因采访该检察院才卷入此一案件,按说已经与该检察院形成了利害关系,指定一个与被抓者有利害关系的检察院去执行此事,令人怀疑这其中藏有猫腻,不排除有挟私报复之嫌,作为一个曾经的被采访对象,杏花岭区检察院应予以回避。而何书生却依旧在言辞凿凿,绝对不会有错,假使记者受贿事件是“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是罕见”的话,那么针对他们的事情又该怎么说呢?难道说他们的“滥用职权罪和渎职罪”就不恶劣?难道说他们所犯的罪行可以忽略不计,在国内就是司空见惯的?这让笔者想起前几天看到的一句话“如今官场的腐败已经渐渐在合法化”,例如前些年吃喝公款已经是不小的罪行,一旦发现,严惩不贷,但现如今这样的事情已经是再平常不过的了,官员贪污腐败动辄便是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可以说贪污腐败已是蔚然成风,若再不引起重视,后果之严重性可想而知。
总之,笔者认为在这一事件中,有关方面不应该在女记者身上穷追不舍,女记者被抓事件可暂时先放一放,把重点放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警方和检察院机关在湖南和山西两地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罪”,一旦这一点查明清楚,所有的一切也就迎刃而解,水落石出了。
该女记者在被抓之前所调查的案件是一件发生在湖南和山西两地的经济纠纷案件。现附以案件回放:
湖南一名企业家吴小辉曾经在大亚湾有一块土地,后来转卖给了山西的一家国企,后来该国企改制,被山西省太原市一名郝姓商人买走,一同买走的还有大亚湾那块土地。
郝姓商人于2006年3月找到吴小辉,要求吴小辉以高出市场价值多倍的数额回购那块土地,被吴小辉拒绝。不久,吴小辉就因在土地买卖中有行贿行为被抓,但不久就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2006年12月,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分局又以涉嫌合同诈骗再次拘留了吴小辉,但是由于没有直接根据,并且公安部两度批复“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得介入“,最终吴小辉于2007年1月得以释放。吴小辉第二次走出看守所后,立即委托律师向山西省的公安、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滥用职权。
2008年1月17日,杏花岭警方和检察院再次抓捕了吴小辉,理由是其举报警方和检察机关属于“诬告陷害”,随即吴小辉被再次刑事拘留并逮捕,此后,又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吴小辉第三次走出看守所。
而2008年7月,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再次全面出动,先后抓捕了吴小辉及其三弟吴小明。
2008年7元,李敏经人介绍认识吴小辉的二弟吴小华后,便开始关注吴小辉的案件。此间她多次过问该案件的背景及进展,并且还在11月时和北京另外两家媒体记者对杏花岭检察院进行过采访。
从案件回放中我们不难看出,这其中隐藏着诸多猫腻:其一便是那郝姓商人,其无理要求被吴小辉拒绝之后便出现了吴小辉被抓事件,且是三进三出,在这里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警方和检察机关是否也存在受贿行为,这值得人们回味,更值得商榷。正所谓“无利不起早”,笔者仔细想想,事情不会那么凑巧吧,吴晓辉刚拒绝不久,便被接二连三地拘留?其二,杏花岭警方和检察院在第三次抓捕吴小辉时的理由是其举报警方和检察机关属于“诬告陷害”,随即吴小辉被再次刑事拘留并逮捕,此后,又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吴小辉第三次走出看守所。这不是明显的打击报复么?故而笔者很不明白,这么重要的一点高检不去追究,反而对女记者穷追猛打,其用意何在呢?是不是女记者的采访踩住了某些人的神经,令他们坐卧不安,以至于非要将该女记者抓进去并将其名誉损毁的无法自辩才心安理得呢?
综上诸点,笔者强烈建议最高检就此一事件,应分开处理,先查清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警方和检察机关是否存在受贿行为,以及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而这一点一旦查明,女记者是否受贿也就真相大白了。